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 成立非法经营罪

时间 2023-07-05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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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散户或批发部购买卷烟,在洛阳市洛龙区“大碗”名店销售,非法经营额5万元。2017年6月被洛阳市洛龙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孙随后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孙某成立非法经营罪

理由:孙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说法: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孙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已违反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鉴于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同时,孙到案后,主动认罪悔罪,真诚悔罪,并在开庭前缴纳了罚金。根据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再犯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法院判他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三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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