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判决)明知无预售许可证仍签约,能否主张赔偿

时间 2023-07-16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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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明知无预售许可证仍签约,能否主张赔偿

甲公司与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宋依据上述合同向甲公司支付购房款400万元,但涉案房屋未在相关部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故与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房补充协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甲公司应将货款返还给宋。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与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宋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且与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并认定该证号为另一房屋的证号,故甲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商业活动,以明显低于同类地段商铺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涉案商铺,足以说明其明知涉案房屋不符合法定出售条件。故不存在A公司隐瞒事实,将商铺出售给宋的事实,故双方对无效合同均有过错。

律师说法:能否主张惩罚性的赔偿条款

买受人明知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仍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未按约定交房,能否向开发商主张惩罚性赔偿?

首先,根据第九条《商品房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商事活动,在签订合同时应积极履行合同的实质审查。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在A公司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仍与A公司签订合同,放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导致合同无效,其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其次,《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出卖人的行为必须存在严重过错,给买受人造成损害,并且是基于买受人无过错才应当赔偿。本案中,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的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同类地段商铺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涉案商铺。其在与宋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其行为不存在严重过错。

最后,本案中的A公司不存在故意违约和严重过错,买受人不能向开发商主张惩罚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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