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案例》重大责任事故案宣判,起因竟是男童玩火

时间 2023-09-14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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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惠州市时事热点,惠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案,被告人钟小君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具体案例为惠东益东义乌实业有限公司将批发城经营权转让给金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此期间,益东公司、金萱公司违规租用四楼商铺用作仓库等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2015年2月5日,一男孩玩火引发批发城火灾事故,导致批发城四楼雅图影院惠东店17名观众及工作人员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君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儿童纵火,且被告人洪在火灾发生后参加了救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重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犯罪,不仅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阻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负责组织、指挥或者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经理、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因《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律师观点

根据案情分析,火灾系一男孩不慎玩火所致,与钟小君等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钟小君等人不构成失火罪。但钟小君等人作为批发城的责任人,未能解决批发城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导致后续火势蔓延,批发城四楼雅图影院汇东店观众及工作人员未能安全疏散。因此,他们应对事故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对实际危害采取过失态度,与其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不矛盾。因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钟小君等人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无不妥,因为本案造成17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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