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珠宝服务案例,黄金珠宝的经营风险

时间 2024-09-20 09:31理财资讯

无论哪个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了一些本地的黄金珠宝社区理财类的门店,这部分公司属于披着黄金的外衣,行融--资之实,无金融牌照却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无金融监管更别提会有银行进行三方资金托管,这样它们往往形成资金池/类资金池,若是回款不力势必又将是下一个P2P式惨剧收尾。今天,虎纠君就这类公司经-营的几点明显违规进行逐一剖析,希望能帮各位看官避避坑。

《资管新规》第十五、十六条原文

①首先,谈谈黄金珠宝营收款项的“资金池”形态危害。

目前大家所有在这类门店买入的资金,要么pos刷卡,要么转账入账,基本只会有1-2个户头接收大家的实物金购买款。但是,您投入的xx万,并签约了合同,无法落实“资产归户”。啥意思呢?这阶段只能证明您有了转账行为,刷卡行为。在您不提取实物金条的情况下,无法确认这类金店一定足额对应买入等价黄金给你代存代管。这明显有别于各家银行的积存金业务,银行是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席位的,所购“纸黄金”和您所投入款项是清晰对等的,说白了是一一对应(在客户自己的网银账户/柜面可查询)。

同样是黄金“买入”,有着本质差别

所以,既然无法确认这些社区黄金珠宝公司是否帮您足额买入等价金条/金品,那这些大家投入款项,就会形成了黄金珠宝公司的资金池。而这个资金池是挪作他用来投入其他实业?还是给实控人股东们挥霍?还是给前面到期的人兑付?这一系列疑惑是“黄金理财客户”和基层在职员工都无法知晓的。再说了,开篇截图《资管新规》告诉我们,资金池是违规违法的!

②其次,看看“黄金理财”到期回款流水信息。就更加印证不仅是资金池,更是资金使用去向不明,实控人随意调配。居然,“黄金理财”到期回款从几个个人账户转回,公司经营这么随意的??这叫做骗子都懒得用高明的忽悠骗术了

某投资人提供的回款账户明细

来,请看截图所示,虎纠君找了一位“黄金理财人”要到了到期回款流水截图,印证了上面虎纠君的剖析推断。一笔“黄金理财”到期了,“本息”居然是从几位个人储蓄卡向理财人储蓄卡回款的。有一期是个人 对公户向“黄金理财客户”回款的。

③再次,看看无聊且有用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吧!是不是超范围了,您品品?

企查查随机选择某家工商营业范围

这些门店开着如果卖卖金饰品、千足金条,一点毛病都没有。符合工商信息范围!但是,做成了拥有理财属性产品,就是超范围经--营!!目前咱老百姓,普遍没有意识到我国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须持牌经--营,理财类业务得有银保监、证监会颁发特定金融牌照才可以开展!(金融牌照指:右下角盖的银保监/证监会公章、有金融代码许可证!不是挂个普通营业执照就了事了)央妈老大:易纲原话是这么说的

易纲原话,须牢记!

紧接着,我们逐条分析其违规细节,再比对《高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社区黄金珠宝门店,显然不具有金融牌照,开展理财业务?——非法性“黄金理财”是不是有着“允诺到期还本付息”特点?——承诺回报“黄金理财”在同城多个社区开门店,向大众公开宣传?——公开性 对象不特定性

根据2010年《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对应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承诺回报及对象不特定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相较于2010年司法解释,没有了“公开性”特征,不要求具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一情形。

因此,还需多言嘛?金融这本该有高门槛的事儿,让所有企业家都轻易涉足,本身就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

从业人员也往往都需要考到各个细项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而社区门店的工作人员显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专业性,潜在兼---职的人员大有人在,误导销售更是频频发生。

在银--行券商买个理财都要双录,或者合格Tou资者认定流程走一遍,想想“黄金理财人”重金买入的时候,做了什么风险揭示嘛??

隔行如隔山,在当下违规运作乱象盛行,社区黄金珠宝公司尚未暴雷之前,到期退出不再续投才是各位“黄金理财人”的明智之选!专业的事儿给专业的人做,如易纲行长所述,买理财先选正规金融机构,再选适合自己的稳健类底层,提高自己识别骗局的能力,这样才可以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不蒙受重大损失。

Finally,以法为大,法条所禁止的事儿,不去碰。也不要来辩,已经列明了就是毫无争议的,Good Luck(祝各位好运)!下期,大伙儿想听什么?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继续为各位理财人写原创小文!

我是虎纠理财君,at福州~希望成为各位看官科普金融小知识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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