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案例以及后果有哪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案例以及后果

时间 2023-08-15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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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现之一。

随着股权自由转让制度的充分有效,新老投资者不断更替,资本市场不断扩大,公司运营所需的资本不断得到补充和供给。以资本为基础追求商业财富增长的现代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股权转让发生得最为频繁,全球股票市场的兴起和繁荣就是最有力的见证。

与此同时,股票市场促进了股权的日间交易,协议转让股权的交易也在大量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最常见的公司诉讼类型之一,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

一.案例提示

案例一:被告人黄、何于1996年11月注册成立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万元分别获得被告黄20%的股权和被告何30%的股权;转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何分别持股29%、20%;该协议还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和受让人的报酬。协议签订当月,三方召开了A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原告委托的人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A公司章程,之后原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股份1100多万元,并于1999, 5月接管了A公司的经营原告以二被告从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已缴纳的全部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故该协议依法成立;但由于股权转让至今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权转让尚未生效。据此判决,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必须进行登记,当事人其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协定应在成立后立即生效。更何况本案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经完成。

据此改判:撤销原判,不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2:被告A和B是一家草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2000年12月,两被告为便于与原告A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草业公司自成立至2000年11月底的净投资(货币投资)不低于4500万元,另一笔银行贷款2000万元也投资于草业公司,未作他用。如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净额不足4500万元。基于该承诺函,原告与两被告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000万元受让A公司拥有的草业公司58%的股份。本协议签订当月,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很快,A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收到了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付款3个月后,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草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发现投入草业公司资产的3500多万元权属不清,乙公司投入的1700万元经验资后转回1000万元,2000万元银行贷款中的1500万元也被挪作他用。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手续,返还注册资本1000万元,归还挪用的银行贷款,但两被告均拒绝。据此,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请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转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虚假承诺明显具有欺诈性,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入股草业公司后无法经营。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股权价款人民币200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股权转让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B公司虽未转让股权,但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认定B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是正确的。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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