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判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时间 2023-08-13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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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女,1977年7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一案,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07克,依法予以没收,对查获的毒资人民币13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了文件并询问了上诉人之后,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窜至武汉市洪山区xxx室郑某家中,向吸毒人员梁某贩卖麻果11颗及冰毒一小袋,梁某、郑某在该房间吸食麻果一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在梁某、郑某身上分别查获麻果10个、冰毒一袋。经过称重鉴定,找到了。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当庭质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麻果、冰毒、毒资照片;2.被告人丁某的身份信息、抓捕破案过程、管辖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陈述、办案情况陈述、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3.证人郑、梁等人的证言;4.扣押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取样称重记录、称重照片;5.辨认笔录和照片;6.《湖北省钟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和《武汉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被告人丁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7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3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第15款、第201款的规定,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07克,依法予以没收,对查获的毒资人民币13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丁某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查明的证据均已在一审中得到证实和质证,并经二审证实。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法庭会确认他们。

法院认为,上诉人丁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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