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专挑司法拍卖房产下手,撬门出租他人房屋构成何种犯罪

时间 2023-10-20 09:5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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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专挑司法拍卖房产下手

今年8月底的一天,该院执行局法官游琦接到本案申请人举报,称位于爱家金河湾22楼,拟拍卖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封条和公告被撕掉了,怀疑有人住在那里。执行法官立即带锁匠上门查看房屋情况。到达现场后,他发现房屋封条的公告已被撕掉,门锁已被擅自更换。执行法官游琦在敲门无反应后,安排锁匠强行开锁。

开锁期间,突然来了一个自称租客的人。然而,当执行法官向他索要身份证时,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这名房客开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向楼梯方向跑去,法官和法警立即联手追捕。我不认为这个房客很狡猾。他反复从东西楼梯和AB出口来回穿梭,躲避追击,但最后还是被按下去控制住了。随后,法官将此人带回梁溪法院。

在笔录过程中,“房客”试图以假身份干扰法官。但通过与公安的协作和大数据的人脸比对,最终确定了他的身份。原来,嫌疑人通过在门口卖吸盘的方式随机查房,遇到一家法院拍卖行贴着通知,门上锁芯贴着封条,便自行非法开锁入室。与法院贴出通知准备司法拍卖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差,通过58同城发布虚假租房信息,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骗取租客从中获利。法院认为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移送公安局调查处理。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属于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其他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遂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撬门出租他人房屋构成何种犯罪

第一,本案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占有财物的故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撬门出租房屋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获利数额巨大。因此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仅仅用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来打击这种行为,并不能达到有效惩罚这种行为的目的,还可能产生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的负面效果。

第二,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是民法上的诈骗罪。从理论上讲,诈骗罪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作弊;二是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交付了财物;第三,犯罪数额比较大。本案中,嫌疑人出租他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是欺骗了承租人。承租人误以为自己租住的房屋是嫌疑人委托的户主租住的,非法所得数额巨大,达50余万元。所以看似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实不然。就本案的实际承租人而言,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因此不存在实际损失。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总是房屋的所有者,他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了侵犯。就承租人而言,嫌疑人仅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承租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或者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方式,要求返还租金、误工等损失。

第三,嫌疑人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定罪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纵观我国目前的刑事罪名,没有一个罪名完全符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实上,只有实践指导理论,才能推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如前所述,将房屋使用权纳入盗窃罪的客体范畴,将是法律的完善和进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以盗窃罪追究程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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