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时间 2023-08-12 10:13金融资讯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的相关内容。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朋友们去看看吧!

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址:河北雄县。2019年11月19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他于2020年1月5日被释放。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雄县看守所。

后卫高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对雄县提起刑事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东美、田重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高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日15时许,在雄县,被告人看见王某佳(女,12岁)、王某怡(男,10岁)正在地里采蘑菇。陈某随后出面,谎称要和被害人王某佳一起采蘑菇。将被害人的王某佳强行按倒在地,亲吻被害人的面部,将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内,触摸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王某甲报警求助,他反抗并与王某乙一起逃跑向他人求助。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被告人陈某强行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他两年有期徒刑。

被告陈某辩称,他只是亲吻了受害者并触摸了她的胸部,没有剥光她的衣服或触摸她的下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日15时许,在雄县,被告人谎称采蘑菇接近被害人王某佳(女,12岁)、王某怡(男,10岁),并借机将被害人王某佳按倒在地,强行亲吻被害人面部并触摸其胸部、下体,对被害人王某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确认: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猥亵儿童,报案人王某佳于2020年10月2日17时向雄县公安局报案。经审查,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日立案侦查。

被告人陈某交代,2020年10月2日下午三四点钟,他开车从南来河村大哥家出来。当他走在路上时,他看到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在地里采蘑菇。他停下车,走过去问他们:“你们在干什么?”他们一起告诉他,“采蘑菇。”让他们一起采些蘑菇。他们同意后,从地上捡起一个白色塑料袋,让他们把蘑菇装在塑料袋里。采蘑菇时,小女孩问她是哪里人,采蘑菇干什么?告诉她是营地的,拿蘑菇吃。接了一会儿,他们两个问够不够,他们说不够。他们指着田地的另一边,问他们那里有没有。他们说没去过,就说去那里摘。让他的小男孩在那边的桥附近等着,他带着小女孩回去开车。当他到达他的货车附近时,他从车里拿出一瓶矿泉水,问小女孩是否口渴。她说她渴了,给了小女孩一瓶矿泉水。小女孩把矿泉水放在篮子里,骑着电动车来到桥上。它的驾驶紧随其后。到了小桥,让他们去采蘑菇。小男孩一边采蘑菇,一边说:“你们两个别跟着我。”于是他对小男孩说:“好吧,那你上去,我们上去。”然后他带着小女孩到一边去捡蘑菇。过了一会儿,小男孩走了大约十米远。他脑子一热,就用手摸小女孩,用嘴亲了几下她的脸。这时小女孩反抗了,把小男孩叫了过来。她一看到小男孩过来就放弃了,然后小女孩和小男孩就跑了。他们逃跑后,直接把面包车开回家了。起初,他想吃一些蘑菇。后来他看到小男孩离自己的大脑很远,就有了摸小女孩的想法。他左手抓住小女孩衣服的领子,右手隔着衣服摸小女孩的前胸,亲吻小女孩的右脸。当小男孩来阻止他时,他叫他出去。采蘑菇的时候脑子发热,出现这种不恰当的行为。他只想摸她两下,却不想和她发生关系。装有蘑菇的塑料袋和小女孩的矿泉水瓶被扔在现场。

3辨认笔录、照片,确认被告人在被告人指出的土地中,在距付家营村立新路约1.5公里处,是被害人王某佳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20年10月2日下午两点多,其骑电动自行车带弟弟王某乙到付家营村西小树林采蘑菇。当他们到达树林时,他们把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摘完之后,他准备带弟弟回去。当他们站起来骑电动自行车时,看到一个高个子站在路边看着他们,旁边停着一辆面包车。看到他们往回走,他说:“你们在干什么?”他们两个一起回答:“他们采的蘑菇。”他说:“你们两个一起帮我采蘑菇。”他不认识这个人,而且当时两个人离电动自行车都挺远的,所以有点害怕,答应给他采蘑菇。他弟弟也同意了。男子从面包车里拿出一个白色塑料袋。他拿着塑料袋,跟着他们去树林里采蘑菇。采蘑菇的时候,这个人一直跟着他们。他们摘下蘑菇,放进他拿着的塑料袋里。当时他弟弟在不远处看到一个蘑菇,就要去摘,裤子上被扎了很多刺。他对那人说:“别跟着我。我是来拔掉我裤子上所有的刺的。去那里和他哥哥一起摘。”猫没有跟着哥哥去采蘑菇,而是帮他把裤子上的刺拔了下来。齐问他:“你能自己摘吗?”他说:“我不会。”他又问他:“你家在哪里?你采蘑菇干什么?”他说:“我的家在营地里。我给家人采蘑菇。”他的弟弟和他的哥哥都想回家,所以他对弟弟说:“我们都应该去。”那人说:“这还不够。你们两个去那边给我摘一些。”他用手指了指远处,弟弟这时说:“走吧,姐姐。不要摘。”当时他觉得自己是个坏人,想跑,但是又害怕。怕他跑了,弟弟跟不上,就同意帮他多采一些蘑菇。当时他采蘑菇的地方离他指的地方挺近,离电动自行车和面包车远。那人说:“我们去拿电动车和车。”说完这话,他对弟弟说:“请先等桥。”弟弟听了他的话,就去小桥等他们。他去骑电动自行车了。到了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地方,男子给了他一瓶矿泉水。把水放在电动自行车的车筐里,骑着电动自行车去找弟弟,但是他不敢跑,因为弟弟还在桥边等他,就骑到了他说的地方。那人见他骑电动自行车,就跟他一起开。先是到了小桥,然后这个人来了。他开车直接从他身边过去左转,他哥一直说:“你开太远了,回来,回来。”当时他想带着弟弟赶紧走,还使眼色让弟弟别喊了,围着他的电动自行车转。他的弟弟听不懂他的话,就对他说:“别叫了。”它的电动自行车太重了,无法掉头。当他转身的时候,那个人开车回来了。他哥哥看到篮子里有矿泉水,就问他:“矿泉水是哪里来的?”戚说:“他送给我的。我先试试。先别问他要。”怕水有问题,他打开喝了一口,然后给了弟弟。他把车停下下车后,让他们过去,他弟弟过去了,他电动自行车也过去了。采蘑菇的时候,那人一直跟他说:“分成两组,我跟你,我哥跟你。”不愿意分组,他还对弟弟说:“你看我们挑的哪一组多。”他弟弟冲到前面去采蘑菇,他对弟弟说:“王某义,快来快来(回来)。”他哥哥不听他的,还在采蘑菇。采了一段时间蘑菇,他和那人就离他哥远了。当他们到达一个新的采蘑菇的地方时,那个人强迫他们趴在地上。他用嘴压着他亲右脸,亲了好几下。他一边反抗,一边大喊:“王某义,救救我。”这时,他用手扒光了衣服。

停下来,他不脱,就把手伸进衣服摸胸口,还不停地用手摸下体。过了一会儿,他哥哥来了,说:“放开他妹妹。”他弟弟一边说话一边用手打那个人。那人把他按在地上,摸着他说:“你再这样,我就杀了你。”然后他哥就哭了,脱了鞋打他。他拿起手机给妈妈打电话。它响了,但没有回答。这时,男子拿起手机,挂断了电话。然后就一直用腿蹬这个人,等他能起来了就拉着弟弟开始跑。本来他们是想跑到电动自行车那里去的。他们看到那个人往电动自行车那边跑,就喊弟弟往那边跑。就在一个大坑前,他们跳了下去,他弟弟滑了进去。然后他们从坑的另一边爬了上去。爬上去后,他们看到了一个棍子地,他们带着弟弟在棍子地上钻。当他要离开俱乐部的时候,他和他妈妈通了电话,说:“快来救我。有些孩子在追我。”然后,他向母亲描述了他和弟弟在哪里。之后两个人就不敢多说话了,就挂了电话,怕那个男的来追。他弟弟怕手机响就把手机关了,还把手机调成了静音。等了两三分钟,她阿姨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叫她出来。她还说她叔叔在那里见过电动自行车。他在棒子的领域不敢出来,知道那是皮佳颖走的更远的方向。他跟姑姑说看能不能到皮家营,两人一边和姑姑打电话一边往前走。他的弟弟说:“我们爬出去吧,小声点。”他们向前爬行,前面是一片空地。两边的树都被砍了,有一栋房子上面写着“中国电建路桥”的字样,她就告诉了阿姨,然后他们就去了房子的另一边。当他们到达房子时,他们看到了一个安全室,就冲了过去。到了保安室,保安问他们:“怎么了?”他们两个说:“谁抓到小孩,谁就抓到我们。”然后他把电话给了保安,保安告诉他阿姨他们在哪里。这个时候他弟弟看到了他奶奶,他弟弟就去找她哭。不一会儿,他妈妈,他姑姑,他姑姑叫的人都到了。保安还问他:“这是你妈妈吗?”告诉他,“是的。”然后跑去找妈妈那,弟弟出来了。他奶奶说:“你跟你姐回去吧。”他的弟弟和他一起回来了。回到家,她妈问她有没有记住车牌什么的,她哭了。告诉他妈他只记得一个Ji F,不记得了。这位母亲认为她抓到了一个孩子,所以她让她哥哥带她母亲和她去警察局。到了派出所,她告诉警察,那个男的爱她,摸她。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又高又壮。他把他按在地上不让他起来,还说要杀了他弟弟。但是当他趴在地上的时候,他想打他弟弟,他还没起来他们就跑了。他追赶他们。对方开的是一辆面包车,银灰色包,车牌不记得了。

5 .辨认笔录和照片,用以证明被害人王某佳在同一张A4纸上辨认出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被告人的照片。

证人王某义作证称,一名年轻男子开着灰色面包车耍流氓。记得他的车牌号F ,三十多岁左右。他亲了亲妹妹王某佳的嘴,用手摸了摸他的下体。还用嘴咬了妹妹王某佳的手,应该是被咬的。当时他脱下鞋子打了那个人。他妹妹王某佳在采蘑菇,那人开车路过,说要给他采点蘑菇,他说不要。他姐姐说她会给他采些蘑菇。当她手里的塑料袋有半袋时,男子开始摸王某佳,他姐姐打他,喊救命。当她脱鞋打他时,她姐姐王某佳挣脱了,他们开始往家跑,他追她。

昨天下午,他和王某佳一起去傅家营村西场不远处的路边采蘑菇。大约半个小时的收获后,他们起来骑电动车,然后在路边看到一个陌生男子在看他们,旁边有一辆面包车。他走到他们面前说:“你们在摘什么?你是在采蘑菇吗?”他们一起说:“这是一个蘑菇。”他听了之后说:“你们两个也给我摘一些。”一开始他不想带他去摘,但是他姐姐同意了,他就和他一起去摘。这个陌生男子从面包车里拿出一个白色塑料袋,让他们摘蘑菇放在这个袋子里。他拿了一个塑料袋,跟着他们到树林里采蘑菇。当他们采蘑菇时,这个男人一直跟着他的妹妹。他姐姐对那人说:“你怎么不跟我哥挑?”男的不说话,不挑自己,一直跟着妹子。摘了一会儿,她对妹妹说:“回家买糖吧。”他姐说:“摘一会儿吧。”他说:“四点半回家。”他姐姐说:“好吧。”那人也说:“这还不够。你们两个应该多挑一些。”这时,他给我指了一个新的地方,让我和妹妹去挑。那人说:“我们先开车吧。”之后让他在桥上等着,他和姐妹团去开车。在桥上等了一会儿,他姐姐骑着电动车来了,男的开着车就来了。当时我姐调转车头想回去,但是这个男的已经来了。看到妹妹的篮子里有一瓶水,他问妹妹:“水是从哪里来的?”他妹妹说:“那人给的。”后来他摘蘑菇的手弄脏了,他姐姐就用这瓶水给他洗了手。那人说:“我们分组吧,这么快,你就可以自己组了。我和你姐姐在一起。”说完,他就去采蘑菇了。过了一会儿,他走远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妹妹喊:“救救王某义。”他急忙跑过去找妹妹,路过的时候看到那个人拉着妹妹的腿,妹妹躺在地上双手抓地,那个人用手摸妹妹的屁股。当时他妹妹一直在反抗,大喊大叫,他就打了这个人,让他放开他妹妹。那人还是把妹妹按在地上。他转过头,用手推了推他,告诉他:“你再这样,我就杀了你。”他向后跌倒,丢了鞋子。当时他吓哭了。他捡起鞋子,打了那个人。这时她姐姐挣脱了,一把抓住她就跑。本来她姐姐是想跑去电动车的。她看到那个男的跑向电动车,就把她带到了另一边。另一边有一条沟。沟里没有水。她姐姐跳了下去,但她滑倒了。他们爬过沟后,进入一片棍子地,他们在棍子地上跑了一会儿。他们的姐姐和她妈妈通了电话。他妹妹说:“妈妈救了我,抓孩子的人抓了我。”她当时想打110,但是她姐姐不打。她说她不知道地点。她姐姐想用微信给妈妈发一个位置,但是没有网络。他们呆了一会儿,但在那个人追上来之前,他们跑进了一片小树林。跑着跑着,他们找到了一个有中国电力路桥的房子,他们跑到了房子那里。房子附近有一个保安亭。他进亭子报警,团姐也跟着进去了。当被问及发生了什么事时,保安说:“有小孩被抓了。”然后保安用他姐姐的电话告诉了他姐姐的妈妈位置。这时,他看到了他的祖母,就去看她。在外婆家住了一段时间后,他看到妹妹和她妈妈还有人来接她,然后就回去了。

7 .辨认笔录和照片7张,用以证明辨认人王某乙在同一张A4纸上辨认出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被告人的照片。

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昨日下午2时30分许,其手机响,响两声就断了。他去看了一下,发现女儿王某佳有未接电话,因为昨天中午他给了她一张手机卡,他以为是测试卡,就没给她回电话。过了几分钟,女儿又打电话来了。打通后,我听到她气喘吁吁地说:“妈妈,请救救我,有孩子在追我。”问她在哪,她说在玉米地里,她说她分不清方向。她说是在你姑姑家的方向,她说:“在姑姑家西边的玉米地里,我不告诉你。不要被他追。”然后她挂了电话。这时,他骑着电动车来到了村西。在路上,他遇到了一个掌管他家的亲戚。他告诉她有人在追她女儿,还帮她通知了叔叔阿姨。之后,他继续西行。在这个过程中,他看到了雅美,他告诉她,有人在玉米地里追她的女儿。你应该和她在一起。他在村西转了两圈也没看到,就打了110,站在大桥的保安亭门口。他跟110说看到女儿了,挂了电话。当时在场的有他女儿,他女儿的姑姑,一个小男孩王某义,王某义的奶奶,还有一个保安。问他女儿是谁追她,女儿看到他就哭了。王某义说,他记得该男子的后车牌号,是09EF9。她女儿只记得是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车牌号前面有冀F,车尾不记得了。他记下了车牌号,并告诉了警察局的警察。当他到达警察局时,警察为他的女儿做了笔录。他在场的时候才听她女儿说,那个男的亲了她的脸,摸了她的胸和下体。她的女儿有点脏,她的脸安然无恙,她的右膝盖有点擦伤。当时她很激动,一直在哭。她本打算不再报案,取消报警,但女儿一再坚持报警。后来她才知道,追她的不只是那个人。女儿今年12岁,出生于2008年1月22日,今年读高一。

9 .证人张的证言2份,用以证明其为傅家营村西南中国电建路桥K1高速公路项目部保安员。当天,他在上班的时候,负责项目部门口的安保和车辆人员的进出。2020年10月2日下午4点5分左右,一个男生和一个女生敲卫生间的玻璃,问他们怎么回事。小女孩说有人在追他们,要抓他们。她当时半信半疑,但还是让他们俩进了项目部的院子。小男孩的奶奶在这里做饭。进来后,他们都去找小男孩的奶奶。她出去沿着路向东走了一会儿,但没有发现可疑的人。当她回来时,她看到小女孩的母亲和她的儿子来接他们的孩子。然后她离开了小女孩和小男孩。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她爸爸开车过来了,她把情况告诉了小女孩的爸爸。然后她回去了。小男孩看起来很瘦,也就是8岁左右,穿着一件浅色的外套,显得有点时尚。小女孩12岁左右,长发,比小男孩高半头,穿着一件颜色鲜艳的外套。两个孩子慌了,一路狂奔。

10河北雄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8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1 .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月5日被释放。

2雄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到场证实,2020年10月2日18时许,大营镇傅家营村某单位李景来报警称其女儿王某佳被猥亵。接到报警后,警方于10月2日19时许将涉嫌猥亵的被告人陈某口头传唤至大营派出所。

(3)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一式三份,用以证明被害人王某佳,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手段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辩称,他只吻了被害人的脸,但没有触摸被害人的下体。经查,与案中证据相反。此外,被告人陈某为满足性刺激,亲吻、抚摸不满14周岁的幼女胸部,构成猥亵儿童罪。所以这个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和第65条第1款,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被判犯有猥亵儿童罪,判处两年监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刑期折抵一日,即从2020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再折抵一日羁押。

所以《猥亵儿童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