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超过本金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时间 2023-08-12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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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原告成都捷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达州铜川分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一案,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原告诉讼代理人李霄云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该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目前审判已经结束。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6593.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26593.53元为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用于在办案中实现债权。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并表示自愿退还已收取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代表AVIC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退款金额将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黄某某在小华(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小华APP上注册为用户,通过点击确认的操作程序获得相应的贷款。自2017年4月20日起,被告通过小花APP申请了三笔贷款,贷款金额为43559.17元,但被告实际收到贷款金额为325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逾期。后原告依法接受了被告的到期债权,并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但被告仍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被告确认并签署的相关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黄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黄某某在小花(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小花APP上注册为用户,通过点击确认操作程序获得相应的借款金额。2017年4月20日至今,黄通过小花APP申请贷款3笔,金额43559.17元。小华撮合的贷款人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借款32,500.00元。黄在取得借款后,偿还了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违约金、服务费共计6822.81元。上海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对黄的债权转让给小华(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0月8日,小华(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债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小华(厦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成都债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18日,成都债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上述债权转让信息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贷款平台上预留的黄手机号码。

同时认定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发放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规定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资格,不能从事贷款业务。向黄发放贷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约定认定本案中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之间的基本借款合同关系无效,黄某某因该合同所获得的32500元应予以返还。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返还6822.81元,包括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由黄某某收取,黄某某应向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25677.19元,因上海凯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黄某某应向原告返还25677.19元。合计黄某某应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5677.19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人民币25677.19元返还原告成都债务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达州铜川分公司。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至232.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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