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否有效期限|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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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起诉至法院,诉称其于2015年12月12日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号,购买王某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总房价款3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将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支付定金8万元。王将于2016年1月11日交房,并协助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将于2016年1月11日支付房款余款。因王某未能履行合同,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张某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该案疑点重重。按照当地的房价,这个房价明显低于同期。经法官反复询问,被告人王某陈述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8万元,并以借款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差价明显。双方的关系,叫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说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履行,并告知张以民间借贷为由撤诉,另行起诉。
律师说法:在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属于让与担保的一种模式。我国相关民法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只有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况。当事人拒不改变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清偿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补偿拍卖价款与应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说,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方式,必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和处理,起诉借款人单独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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