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模仿制作最高检网站 涉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

时间 2023-09-10 10:22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因为涉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一个模仿最高级别网站制作的人)?)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制作假冒最高检网站

2015年10月,33岁的受害人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虚假网站等非法网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与本案非法网站有直接联系。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胡明知吴某(男,29岁,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维护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网站。

法院查明,诈骗分子吴某通过QQ与胡某联系,要求其模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商银行网银界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网站。以及博狗网站的赌博网站,并添加了查询《通缉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链接。“工行网银界面”网页和注册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假冒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信息。

涉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

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已触犯《刑法修正案(九)》号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设立实施诈骗活动、传授犯罪方法、制造、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生效)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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