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贪污公款被判刑 村支书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时间 2023-10-16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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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贪污公款被判刑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由云南省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涉嫌贪污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查明,杨某从2007年7月以来一直担任某村的村书记。2011年某县开始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杨某在协助乡***统计上报草原生态补贴面积时虚报4100多亩,共套取草原生态补贴资金7.6万余元。2017年年初,经群众举报,该县检察院对杨明立案侦查,经走访当地群众收集证据,杨某也全部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很快侦查终结,并于6月15日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18日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村支书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次,在某些情形下,村支书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综上,村支书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时,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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