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与请客送礼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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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薛某从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刘处获得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用美洛西林钠在某医院的推广代理权和代理权。为增加医生使用前述药品的数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薛某按照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5元、注射用美洛西林钠3元的标准,并按照每位医生开出的药品数量,给予方某、白某等13名医生现金共计人民币658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与请客送礼的界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要注意划清本罪与送礼的界限。相互款待一般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礼物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与本罪中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为增加医生用药数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大量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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