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情形的,受损害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瑕疵,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吗?

时间 2023-10-12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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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快马公司与旭恒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

快马公司与许衡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快马公司向许衡公司购买1050FHCA全自动平压全息烫金模切压痕机一台,总价为人民币17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快马公司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4.6万元,交货前支付51.9万元,余款在安装调试验收后12个月内支付,每3个月支付一次。合同中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快马公司于2月21日向许衡公司汇款3万元,4月25日又支付83.5万元。5月8日,许衡公司将设备交付快马公司,快马公司在验收单上注明“机器外壳多处补色,主要部件漏油,电源线接头多为二手电线”。由于以上原因,设备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安装调试。快马公司与许衡公司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快马公司被卷入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9元,由上诉人安徽快马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快马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19000元的性质问题。虽然许衡公司主张快马公司与许衡公司关联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快马公司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不能认定该19000元为合同价款。但从快马公司与许衡公司管理人员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微信、短信内容可以看出,涉案设备款19000元并未支付,故一审法院认定快马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总付款为其次,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快马公司以许衡公司未能正确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果缺陷不严重,一般可以通过修理、更换、降价或其他方法进行补救。只有当缺陷严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本案已知的事实是:第一,个别零部件的生产时间早于快马公司与许衡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第二,设备外观存在一些缺陷。但由于设备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试,争议部分是否会因为生产时间比较早而影响设备的运行质量还是个未知数。即使他们这样做了,快马公司也可以通过更换他们来改善和实现其合同目的;至于生产所用设备的外观缺陷,一般不涉及根本违约,可以通过修理或适当降价来补救。综上所述,许衡公司履行中的部分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快马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基于上述原因,快马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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