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一方欺诈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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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签署租赁合同的房东是假房东
2015年6月22日,被告通过宜宾市临港开发区嘉宽信息咨询服务部,以内部员工合同方式,将宜宾市翠屏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中海蓝湾房屋出租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和租金,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2016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自称房屋所有人罗某《内部员工承包协议》款。原告接到通知后,多次要求被告处理并退还定金,被告不予理会。被告隐瞒房屋产权真实情况,冒充房主,与原告签订租房协议,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通知》,同意“1。甲方(被告)将位于临港区地中海蓝湾的房屋(现有房屋)出租给乙方(原告)用于商业用途,乙方自愿承担。甲方必须拥有该房屋的处置权,并确保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因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民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二。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月租金为叁仟叁佰元整。租金按(年、半年、季、月)结算,付款后即可使用。乙方不得拖欠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整的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乙方须结清所有费用,并在无任何瑕疵或违约的情况下归还所有设施。如果有人损坏,照价赔偿。正常损耗除外……”原告向被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嘉宽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定金13000元、定金7000元、中介佣金16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中介佣金
与原告签订的《内部员工承包协议》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被告与罗某(房屋所有权人)的约定,被告无权将房屋转租,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对房屋无所有权。根据《内部员工承包协议》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告知原被告退还定金13000元、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押金和保证金冲抵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这个案子就不处理了,可以单独索赔。告知原被告赔偿中介佣金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属于过错方,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上诉得到本院支持。
律师说法:欺诈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而是以房东的身份将该房屋出租给原告,并以欺诈手段订立了《合同法》号,故该协议无效。根据《内部员工承包协议》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支付的定金、保证金是被告因《合同法》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且被告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原损失,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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