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非法收受回扣 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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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违规采购医疗器械并收受医药代表回扣
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李在担任郑州某医院某科室主任期间,利用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供货条件的医疗器械公司的医疗器械违规采购到其医院,先后收受医疗器械公司回扣100万元。2016年9月案发后,李主动交出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理由:李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其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财物,为医疗产品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律师说法: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其采购医疗器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产品销售者的财物,为医疗产品销售者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李主动投案,其犯罪行为全部供认不讳。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部分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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