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时间 2023-08-12 10:3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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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邱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邱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其退赃赃款6万元,上缴国库。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其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实施网上查控系统、走访柜台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邱某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邱某银行存款及网上资金900.9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4月8日,被执行人邱某尚未提取赃款59099.08元。

因被执行人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邱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邱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出入境。

本院认为,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19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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