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判决|贩卖毒品罪,罚金以及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判决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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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男,汉族,2000年6月27日出生,住泰兴市。朱(姓氏)
关于被执行人朱因犯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裁判的说法:
1.被执行人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2月9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执行人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暂存放泰兴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高消费限制令、信用评价通知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朱。经催告,被执行人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的。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3月11日、3月29日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 并发现查询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后,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16日,我院到No。泰兴市南桥镇XX,被执行人朱某户籍所在地,但查无朱某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据村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朱一个人生活,下落不明。他很久没见到他了。
4.2021年3月29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当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消费限制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履行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强制追偿。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被依法冻结(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判决如下:
在刑事判决中终结这个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将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未来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这一裁决将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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