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女生被害案判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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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女生被害案判决死刑
2015年8月10日晚,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突然失联。该校另一名毕业男生、2010级音频编导专业毕业生李也同时失踪。两个手机都关机了,联系不上。8月11日凌晨,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宾馆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李某交代,2015年6月他就有了找女生寻求刺激的想法。后来他联系了以前的大学同学周,谎称要找周拍戏,告诉周需要试镜。按照周的要求,李来到了李的住处。在房间内,李某试图强奸周某,但遭到反抗,后李某将周某杀害。北京市高院对中国传媒大学女生杀人案进行了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剥夺***权利
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权利包括剥夺下列四项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附加剥夺***权利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种犯罪分子: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权利终身。
本案中,李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剥夺***权利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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