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被判数罪并罚

时间 2023-09-15 09:5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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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缓刑期间非法拘禁他人

2012年5月28日,28岁的刘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害人邓某从刘某及其同伙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并欠债后,刘某未能追回欠款。2013年12月的一天,刘某伙同同伙在某加油站附近强行将邓某带上车,随后将其带到附近一座山上。刘及其同伙殴打邓,并让邓写借条。后刘某伙同他人将邓某带至株洲市石峰区某宾馆、云龙大道等地,限制邓某人身自由,并逼迫邓某还款。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公民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认为,刘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所犯数罪并罚的制度。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是:(1)适用吸收原则,如数罪并罚或最高刑为死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2)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数个有期徒刑,合并计算的总刑期在35年以下,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3)适用同时分割原则。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应当执行管制。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应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当合并执行;如果类型不同,则应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形: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适用基本规则;(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遗漏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合并、后减轻”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3)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就新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刘在刑罚执行期间犯了新罪,但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了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的处罚应当依据数罪并罚的基本适用规则,数罪并罚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相关法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累计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有期徒刑累计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其中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有期徒刑。其中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然执行管制。

数罪并罚的,附加刑仍应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当合并执行;如果类型不同,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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