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失职被判刑 国企人员哪些行为触犯法律

时间 2023-09-25 10:1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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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总经理失职被判刑

商社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2000年3月31日,李被外贸局任命为公司经理。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李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关于资金支出业务应当凭原始凭证审批、“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和保管的管理和控制”等会计制度要求。决定将未经授权的非原始凭证作为业务款项汇出的依据,对原始凭证的传递和保管未进行有效管控,未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对往来款项进行账务清理。致使该公司业务员陈某1(已被判刑)利用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多次上报传真、复印件等非银行收款通知等外汇收据原件24份,骗取公司共计人民币5643576.81元。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法院认为,李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5643576.81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作案后,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国有资产流失是多重原因造成的,且部分损失已被追回,故对李灿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李作为该国有企业负责人,长期擅自决定非原始凭证可以作为业务支付汇款的依据,且未能有效控制原始凭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陈某的贪污罪已执行完毕,已起获赃款人民币5643576.81元,国家资产遭受实际损失。李的犯罪数额不应从其事后追究的部分中扣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李有一定悔罪表现,其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他符合缓刑的条件,所以可以对他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国企人员哪些行为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而言,本罪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进行市场需求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之不理;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受骗后,未及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违反规定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规审批借贷资金等。

本案中,李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律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未对原始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未组织清理往来账目,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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