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续签合同迟缓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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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肯德基因与员工续签合同迟缓引发纠纷
1998年,何女士加入肯德基,2006年晋升为区域经理。2007年7月,肯德基与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但此合同到期后,肯德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何女士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何女士仍在原岗位工作,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直到2009年7月1日,在肯德基工作了十几年的何女士才等到自己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底,何女士主动辞职,终止了与肯德基的劳动关系。离开肯德基后,何女士与肯德基的联系并未就此结束。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五个月的劳动合同“空白期”,成为何女士与肯德基发生劳动纠纷的导火索。何女士认为,在此期间,肯德基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肯德基与员工续签合同迟缓引应承担双倍工资罚则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至一年期满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何女士合同到期后,肯德基没有与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仍允许其继续工作。何女士要求双倍工资,合理合法。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肯德基支付何女士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期间应得的双倍工资的差额581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影响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者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法律,这个法律的执行与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无关。比如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而用人单位却继续让劳动者工作。一旦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很难拿出劳动者拒绝的有效证据,结果自然是用人单位败诉。对此,法官提醒企业,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让其继续工作,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法邦律师。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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