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 造成多少损失会被判刑

时间 2023-09-25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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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国有公司负责人失职

某公司经营期间,2003年10月13日至2005年9月23日向某国有公司借款3450万元,还款1400万元。在某公司未按规定清偿前期欠款,拖欠金额高达2050万元的情况下,某国有公司总经理赵在不了解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3月6日,继续签批给某公司贷款4900万元。赵在担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向某公司借款共计8350万元。某公司因经营期间经营不善,长期负债,2007年底停止经营,已具备无偿偿还能力,导致某公司无法偿还某国有公司人民币11,267,223.68元。

法院判决: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身为国有公司经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公司资金和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赵在庭审中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孳息不能作为直接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某国有公司与某公司合作期间,某公司偿还欠款均包含孳息,给付孳息也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即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达成了新的合同内容并实际履行。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赵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将被采纳。根据本案情节和赵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赵某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造成多少损失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亏损严重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而是构成客观方面的“严重损失”

本案中,赵作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仔细了解某公司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的情况下,签字批准向某公司贷款,导致贷款无法收回,国有资产损失惨重。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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