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客户理财从事期货交易 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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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个人身份代替客户理财,赚取佣金
王曾在郑州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有一定的期货从业经验。2016年6月,王以自然人身份与证券公司签订《期货居间业务合同》号。王作为中间人,接触、发展潜在客户,并使其与证券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从而获得证券公司支付的报酬。然后通过老乡或朋友的介绍和推荐,15人认识了王。通过王的介绍,这些客户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出于对王财务能力的信任,王代这些客户操作理财。2017年6月,股市低迷,部分客户证券投机亏损导致案发。期间委托理财金额共计600万元。
王被捕后,他的家人找到律师,请为王做辩护工作。在王的家人完成所有案件后,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指出,王的行为实质上是委托他人理财。目前法律并未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王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随后,师接受王家属的委托,并经王本人同意,开始执行辩护工作。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王某无罪
理由:王与投资人之间实质上是委托理财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这种行为并没有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同时《刑法》也没有禁止这种行为。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无罪。
律师说法:以个人名义从事委托理财行为,不成立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营、专售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等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王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代理客户到一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这种在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通过正规的、依法批准注册的具有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合法的期货交易,不违反任何刑法包括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中,某大型证券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王只是受投资者委托代为交易期货,不从事期货业务,也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王委托的15名委托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而是委托人,即投资人。王与其委托人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或《委托理财协议》以及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受民法调整。因此,王是无辜的。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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