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 是否对表演者支付报酬

时间 2023-06-12 10:0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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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是否对表演者支付报酬

文在市场上找到《三毛学生意》 VCD产品,即与A公司联系,要求为文的业绩付款,遭到拒绝。文随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经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由于VCD与电影载体、制作程序、表现形式不同,所以出现了电影作品中表演者的报酬问题。上海电影制片厂许可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影片《三毛学生意》,已收取5万元许可费,但无法与表演者应得的报酬相抗衡。要求A公司支付文某演出费用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是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援引我国著作权法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由于电影作品的制作人承担了制作的市场风险,因此市场变化带来的新利益应由制作人享有。电影的执行者拿到报酬后,市场风险就无关了,执行者就不应该再分享制片方的市场利益。故文某要求3A公司向作为电影作品《三毛学生意》中表演者的文某支付其在该作品以VCD形式制作后的表演报酬,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作出如下判决:文某要求A公司支付文某履约款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给予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第1款)。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二款)”。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应当明确以下问题:(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制作者的区别。录音制作者是作品的传播者,属于邻接权的主体范畴;制片人是作品的所有者,属于著作权的主要范畴。上海电影制片厂是电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品方。(2)音像制品与电影作品的区别。录音制品属于邻接权的客体;电影是版权的客体。《三毛学生意》是电影作品。上海电影制片厂是电影作品《三毛学生意》的制作方,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其著作权的行使,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不能推断电影作品制作者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产生表演者权。这一规定仅限于音像制品的范围,不能扩展到电影作品。电影和VCD光盘是作品的不同载体。VCD 《三毛学生意》只是电影作品《三毛学生意》的不同复制形式,并不改变电影作品《三毛学生意》的权利性质。VCD 《三毛学生意》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三毛学生意》行使权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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