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改编电影为游戏 是否侵犯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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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改编电影为游戏,是否侵犯改编权
文说,《四大名捕》是我写的一百多部武侠小说的系列书名,有《四大名捕斗将军》、《四大名捕震关东》、《四大名捕会京师》等等。四大名捕也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灵魂人物,即朝廷正义力量诸葛正美的四个徒弟,他们各有绝活。他们是轻功和暗器的无情高手,铁手,惊人的腿法,追命,冷血的剑法。“诸葛正我”又称“诸葛神后”。A公司品牌手机网游于2012年10月上线。2014年8月由我的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A公司将《无情》、《铁手》、《追命》、《冷血》、《诸葛正美》等角色改编成游戏角色,并在游戏中使用了我的著名角色。A公司未经我的许可,将我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改编成游戏角色,侵犯了我的作品编辑权。A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擅自使用我的名著《四大名捕》特有名称。我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1。停止侵犯我的作品编辑权,停止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北京晚报》和《中国青年报》发表声明向我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5万元、公证费5500元、信息费1941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一部作品并以独创性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者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一般来说,理解改编权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为基础;第二,改编是指进行原创性修改,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第三,改编涉及的原作修改,可以是与原作表达方式相同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成短篇小说,也可以是与原作表达方式不同的再创作,如将小说改编成美术作品或电影。本案中,A公司开发运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人物关系等,展现了温氏“四大名捕”系列的冷酷无情、铁腕无情、拼命三郎、冷血无情、诸葛老师等人物形象。是一款卡牌类网游。故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是对文作品中的原著人物进行改编,未经文许可用于商业游戏运营,侵犯了文对其作品的改编权。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其他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院认为,由于《大掌门》游戏中的四个涉案人物的姓名分别为“神猎无情”、“神猎铁手”、“神猎终身”、“神猎冷血”,且与文小说中的“四大名捕”相对应,故A公司仅在这些人物卡片上标注“四大名捕”,无显著字体。这种标注会让用户把这四个卡牌人物与文小说中相应的四个人物联系起来,不会让用户把网游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需要指出的是,涉案牌中对“四大猎魔人”的标注,结合相应人物的其他人格特征,共同刻画了牌中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属于对文“四大猎魔人”系列小说中四个重要人物作品的使用。A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使用《四大猎人》,应属于前述侵犯改编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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