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作品 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间 2023-09-15 09:52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未经许可播放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甲公司称:甲公司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2014年6月4日,A公司通过公证书固定了证据,证明B公司在B公司运营的手机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非法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B公司在快看影视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归类,且仍在播放。播放时没有显示源,直接进入播放页面;b公司在播放涉案作品时没有任何前置广告和广告,也没有显示乐视水印。显示的版本和布局与乐视APP不同;乐视网上有明确声明,不允许连锁盗窃。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恶意编辑,乙公司为牟取利益,直接设立链条播放涉案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利,且未征得任何权利人的同意。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乙公司运营的快看影视APP不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选择、编辑、整理和专题分类,主观上存在主动破坏他人技术措施并通过链盗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乙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播放涉案作品等服务的实质替代效应。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和范围进行传播具有一定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导致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一定范围内本应获得的授权利益未能实现,给A公司造成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乙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市场价值、通用许可的一般价格、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方式等因素,并判决损害赔偿额应包括诉讼的合理费用,不再支持a公司的超额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看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方式

网络传播权既是权利人对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提供的抽象权利,也是对作品网络传播范围、方式和期限的具体控制,权利通过独占性、排他性和一般许可实现。就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商业流通实践而言,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首先通过支付巨额授权费获得著作权人的独家许可,然后进行版权运营。除了自己获得的流量和广告收入,大部分的运营收入都是各网站通过分销、分授权等方式获得的授权许可费。从而收回前期获得独家授权的成本。但是,发行一般采用非排他性许可方式。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分别与各网站签订许可合同,约定传播许可事项限于特定域名范围和特定期限。根据不同的许可和许可期限,约定各网站支付许可费用,并往往约定被链接网站应采取措施防止链盗、未经授权的再许可等许可条件和违约责任,以保证其对授权作品范围的有效控制。因此,如果授权网站超出授权范围提供和使用作品,或者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网站破坏链接网站采取的技术措施,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范围将超出权利人授权的平台、方式、模式、期限等限制,减少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发行收益,导致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范围和方式失去控制,从而影响其实现

那是关于未经许可播放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对于未经许可播放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解读就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