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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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是否构成侵权
白怡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白怡独自创作的涉案作品《跑驴》作为其月饼包装的一部分,并对颜色进行了修改,获利巨大,侵犯了白怡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白于2010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上公开道歉。(3)赔偿百益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本案中,白易持有《跑驴》原作,其弟白某出庭证明作品为白易所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白怡为该作品的作者。虽然《跑驴》属于北京满仁的传统制作项目,但没有证据证明白易的《跑驴》作品与满仁之前的作品相同。故确认涉案作品《跑驴》为原创,受《著作权法》保护。甲公司在其月饼的包装盒上使用涉案作品《跑驴》,包装盒上的涉案作品与白易创作的涉案作品《跑驴》一致,不构成侵犯修改权,但确实是将三维作品使用到二维作品,属于复制行为之一。对于A公司辩称月饼包装上使用了“跑驴”的图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月饼包装上使用的图片的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纳A公司的这一辩解,综上所述,A公司在未经许可、未署名、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白怡创作的“跑驴”,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复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不改变作品载体或改变载体但不改变表现方式的复制;第二种是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第三种复制是从平面到立体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在包装盒上印刷涉案作品的方式使用了涉案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工艺美术作品。虽然从三维表示变成了二维表示,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抄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条没有明确界定“平面转立体”和“立体转平面”是否属于复制,导致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该问题看法不一。其中,司法界主流观点认定平面与立体之间的转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如范英海、李显飞诉北京京沪不锈钢制品厂案、日本元谷制作所诉上海某商场案、复旦开元诉福建观复公司、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中科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案,法院均认定“平面转立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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