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还清恶意透支的信用卡 还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吗

时间 2023-06-15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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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案发后归还

2017年3月9日,常某持伪造的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在河南省漯河市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用该卡透支了现金。至2017年6月12日,常某已透支该卡3万元,未能按时归还。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常经发卡行多次电话和书面催告,仍未还款。案发后,常某分别于2017年11月和12月还清了全部透支利息,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法院判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免于处罚

理由:常某作为合法持卡人,对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常到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常某在案发后支付了全部透支本息,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基于上述事实,依法可以免除其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在公告前作出判决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常依法申请并持有信用卡,却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常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常某偿还了全部透支本息,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综合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常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知道我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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