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擅自上传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08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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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网络服务商擅自上传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张、张毅、刘、毕、王、说:我们分别是《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和《坚硬的稀粥》。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a未经我方许可,该网站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bol.cn)上传播和使用我方上述作品,其行为违反了我方著作权法《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粟》、《一地鸡毛》。请求法院判决网站A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5000元,承担诉讼费和调查费。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预约死亡》为王创作的文学作品,发表于1989年第二期《坚硬的稀粥》上。作品《黑骏马》字数为24427;《北方的河》是张耳创作的一部文学作品。选编于1980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坚硬的稀粥》中。作品《中国作家》字数5140字;《坚硬的稀粥》是张译创作的文学作品。1993年4月北方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漫长的路》中选编。作品《张二小说剧本选》字数11250字;《漫长的路》是刘创作的一部文学作品。1996年5月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白罂粟》选编。作品《张一代表作》字数35000字;《白罂粟》是毕某创作的文学作品。选编于1995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地鸡毛》中{作品《刘某文集》字数为48000字;《一地鸡毛》和《预约死亡》是张耳创作的文学作品。《生生不已》选自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的《预约死亡》和北京1987年10月出版的《黑骏马》。判令某网站世纪互联网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创作的文学作品《北方的河》、《黑骏马》、《美丽的瞬间》、《北方的河》、《黑骏马》、《北方的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原告王某、张毅、毕某、分别为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婴粟》、《一地鸡毛》、《预约死亡》、《黑骏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专有权利。这种独占权体现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支配权,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并以任何方式和形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他人作品,均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在我国确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不存在穷尽性的其他使用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应当认识到,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是一种使用作品的方式。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使用。除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以任何方式传播他人的作品。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演出和播放,但本质上是实现作品向公众的传播和使用,使受众或听众了解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不同,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支配权。因此,网站A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在网络上传播原告的作品,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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