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委托抵押房屋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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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委托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杨说: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的三层楼房是我于1994年3月20日购买的私房。同年10月12日,张某从我儿子李处骗取了我的身份证、侨眷证、产权证。同月14日,张某伪造了《我委托他办理抵押贷款的委托书》,并于同日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杨以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三楼为抵押,借款60000元,借款一个月。直到1995年9月25日,第三人将抵押贷款的情况告知杨,杨才知道自己的房屋产权受到了非法侵害。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本人身份证、华侨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房屋为杨于1994年3月25日购买的私人房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杨所有。杨因年事已高,其身份证、侨眷证、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房产证由儿子李保管。1994年10月12日,因急需用钱,张某与杨某的儿子李某私下达成协议,用杨某的身份证、房产证、华侨亲属证明向第三人办理典当贷款。1994年10月14日,张某以杨的名义私下写了一份委托书,与第三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杨位于海口市博爱北路12号的三层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提供贷款6万元。该房屋抵押期限为一个月。杨对此一无所知。期限届满后,第三人于1995年9月25日给杨写信。为此,杨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并出示房产证及身份证、华侨亲属证明等。办理典当手续予以返还。以张某被羁押在澄迈县看守所为由,未向第三人偿还借款。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
本案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张某在未经杨某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撰写委托书,以杨某的名义与典当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责任归属。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由张承担。典当行审核把关不严,也承担一定责任。将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留给儿子保管,儿子李只有证件的保管权而没有房产的处分权。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代理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故李某向张某提供一系列文件用于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抵押借款合同上,产权人是杨,张某所谓的委托书是他私下写的。杨对此一无所知。张某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此合同,典当行明知张某不是产权人,却未与杨核实。合同虽已公证,但其公证无效,因为公证的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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