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是否落入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时间 2023-06-08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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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判定是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甲公司称:2006年8月1日,甲公司分别以“珍珠釉面栏杆”和“珍珠釉面栏杆”为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21063.1)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22252.5),两项专利合法有效。2006年9月起,乙公司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和用途相同的陶瓷栏杆,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326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8月1日,甲公司申请了名为“表面有珍珠釉的栏杆”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021063.1)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620022252.5),申请日为2007年5月30日。其中,“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陈述:一种表面涂有珠光釉的栏杆,其特征在于:栏杆为中空,两端为四边形,通过弧形过渡面与四边形连接的部分分别设有一个或多个弧形凸台,两端弧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设有直径不等的柱子,柱子上可绘画。2007年3月25日,证人周金凤以人民币15元从B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同年6月27日,他向B公司支付定金200元人民币订购650件被控侵权产品,单价为9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妻子以乙公司的名义填写了交款凭证,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本院。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陶瓷栏杆及销售账目进行证据保全,本院同意甲公司的申请,保全了乙公司的两个被控侵权陶瓷栏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一种表面有珍珠釉的栏杆,其特征在于:栏杆中空,两端为四边形,通过弧形过渡面与四边形连接的部分分别设有一个或多个弧形凸台,两端弧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为直径不等的圆柱,其上可以绘画。同时,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解释,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新颖、易于生产、光泽好的表面有珍珠釉的栏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案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仅包括栏杆的结构特征,还包括在栏杆表面涂覆珍珠釉的技术特征。将A公司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我院证据保存的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进行对比,可以看出,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虽然在结构特征上是中空的,但栏杆的两端也是四边形的,弧形过渡面与四边形连接的部分设有多个弧形凸台, 两端弧形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也是直径不等的圆柱,可以涂漆,但表面不涂珠光釉。 甲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技术特征。因此,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不构成对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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