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休产假后 公司能拒绝其继续上班么?

时间 2023-06-08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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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请求支付生育津贴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5年12月23日,宁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6年12月24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17年2月19日,经公司店长批准,我在家休产假至6月27日。产假到期,宁某联系公司门店负责人上班。6月30日,宁某接到通知,她不用再去上班了,让宁正在另找工作。宁的保险由公司缴纳,经宁多次催促,公司拒绝办理领取生育津贴手续。为维护宁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宁生育津贴12102.73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232元。

法院判决:公司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宁某生育津贴12102.73元、经济赔偿金19232元,合计31334.73元。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无证据证明宁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劳动合同解除时莫宁尚在哺乳期。公司解除与宁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宁主张经济补偿金1923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宁要求支付生育津贴12102.73元,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产妇休产假后 公司能拒绝其继续上班么?

有关节假日处理的规定

一.产假。工资按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二、产前假,工资按百分之八十发给。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产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这里我的工资是指女职工休产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份的实得工资(不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

三。产假和产妇生活津贴。

产假期间,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本人当年社会保险的基数,只要有产假就领取生育津贴。医疗补助3000元。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性应当获得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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