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发明技术专利之间的等同特征是]如何认定发明技术专利之间的等同特征

时间 2023-09-21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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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发明技术专利之间的等同特征

甲公司于1998年1月2 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给排水管道铺设方法”发明专利,并于2001年5月2 3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98104967。2.专利权仍然有效。A公司2008年2月在网上看到B公司正在进行广州生物岛至大学城的隧道施工。隧道全长1 338米,其中过江沉管段214米,总投资约5亿元。工程采用“轴干坞法”,包括:在河底挖沟相当于挖、铺管沟;基坑和码头建筑的开挖相当于池塘的开挖;在船坞中预制管段,并封闭管段两端;坞内注水使管段浮起;借助水的浮力,将管段移至河面,管段内注满水使其沉入河底,在河底形成连通的管道;拆除管段两端的挡水墙,运出管外。乙公司的施工方法等同于甲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属于甲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广州第三条过江沉管隧道”生物岛至大学城隧道的施工。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甲公司是涉案“上下水管道铺设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将其专利方法用于生产经营目的。本案中,根据A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其必要的技术特征是:一种铺设上下水管道的方法,包括:(1)开挖铺管沟;(2)在铺管沟的一端挖一个池塘贯穿铺管沟;(3)灌溉,使池塘和铺管沟有水;(4)在每根水管的两个端口修建挡水墙;(5)将水管移至池塘中漂浮在水面上,利用水的浮力将水管一根一根移动,铺设管沟,然后将水管对接并撑紧,形成管道;(6)从管端开始,再进入管内,逐个拆除管内挡水墙,将碎块运出管外。此外,根据A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本发明适用于输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可解决现有技术中工程量大、成本高、T期长、管道接口大、维修现场大(用吊车一根一根吊起来对接)的技术问题,达到节省大量人工和运输工作、节约成本、缩短T期、对接方便、防漏、少修等有益效果。被控侵权的“轴干坞沉管隧道法”是一种越江隧道施工方法。根据其整体T序列图,包括“在水中段挖基槽”、“干坞基坑开挖”、“管段预制及封端门设置”、“在坞内倒水使管段上浮”、“管段上浮下沉对接”概括起来, 被控侵权“t . t . method in tunnel with axis dry dock sinking method”与A公司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A公司主张两者等同,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乙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方法是公知技术的问题,由于乙公司使用的方法与甲公司的发明专利完全不同,本院不予再审。

律师说法: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效特征是指能够实现与本发明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的特征

本案涉及的专利在适用技术领域上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种铺设给排水管道的方法,适用于给排水工程。后者是一种越江隧道施工方法,适用于交通工程。两者的施工步骤完全不同。前者只有6个步骤,而后者根据其整体TJ顺序图,除了被控侵权的6个步骤外,还包括t .准备工作、t .在接口段应用围护结构和防渗墙、t .应用连续墙和锚索进行护岸、干坞和岸段钻孔桩和抗拔桩施工、二次围堰施工、沉管段基槽水下回填、岸坡恢复、岸段主体结构应用、辅助墩和岸段回填。而且,后者被控侵权的六个步骤顺序与前者不同。如果前者是先开挖铺管沟,再开挖铺管沟一端的池塘。根据后者的总体施工顺序图,后者的“水下基槽开挖”和“干船坞基坑开挖”两个步骤不一定是先后顺序,甚至可以同时进行。比如前者的水管是在人搬来铺管后对接的,而后者的E2和E3段是在干船坞里对接后再浮沉的。两个对应步骤之间的具体T应用内容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比较前者和后者,前者是在陆地上进行,后者是在河底进行。而且后期开挖采用平面上分段,立面上分层的开挖方式;清淤时遵循“先坡后基槽”的原则;开挖过程中,及时检查开挖质量;基坑挖好后,在基坑内逐层抛填碎石,2。底部5m抛填,以填补砾石间的空隙。1m顶部的砾石抛填后,用水面船用重锤夯实。潜水员在水下也需要配合。后一种基槽开挖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前一种铺管沟槽开挖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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