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伪造专利装置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27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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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伪造专利装置,是否构成侵权

2001年9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抄袭了与专利方法相匹配的专利烟气脱硫装置。自1999,以来,它已安装在C公司漳州后石电厂的两台机组上并投入商业运行。其烟气脱硫工艺是A公司的专利方法,其脱硫装置是A公司的专利技术产品,两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对A公司造成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1。B公司和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B公司、C公司赔偿A公司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3100万元(之后A公司将赔偿金额提高至7600万元);3.乙公司、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侵权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费、调查费、差旅费等损失;4.B公司和C公司消除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的影响;5.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经对比,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的海水烟气脱硫技术中所体现的脱硫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B公司向C公司提供的海水烟气脱硫设备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5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供的脱硫方法和装置的技术特征完全涵盖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技术特征。该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在专利诉讼中,当事人以其正在实施的是已知技术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正在实施的已知技术的完整技术方案,以便法院对被控侵权技术与已知技术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进行比较判断,进而审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然而,在本案诉讼中,B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文件是对海水脱硫方法和装置的工艺及工艺原理的介绍和分析,但并未直接介绍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空气与混合海水体积的比例关系、曝气时间以及混合区下部吸收SO2的海水入口等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B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只是相应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完全涵盖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乙公司主张其向丙公司提供的烟气脱硫技术是公知技术,甲公司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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