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应以整体观察来判断

时间 2023-09-07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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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整体观察来判断

该厂生产的“北极星”牌钟表在国内外多次获奖,产品出口到4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7年,A公司组织开发新产品猫头鹰时钟。同年5月8日,A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初步审查,于1988年10月31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87300271.7。1989年10月起,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了甲公司的专利设计产品号猫头鹰铃,并大量投放市场,销售到多个地区。对于B公司的上述专利侵权行为,A公司派人制止,解释A公司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并利用新闻媒体发表声明,力图解决问题。而B公司根本不理会A公司的劝阻,千方百计辩解。其专利侵权行为至今仍未停止,仍在大量生产销售A公司的专利设计产品3354猫头鹰石英钟,致使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A公司的专有专利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A公司专利产品并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认定B公司是否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关键在于B公司是否未经A公司同意,生产或销售与A公司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生产的3502猫头鹰时钟的外观设计的基本部件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明显不同,从整体上看,B公司生产的3502猫头鹰时钟的外观设计的形状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着“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在中国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的规定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乙公司不构成对甲公司第873002710.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律师说法: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判断一个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要看整个产品,而不仅仅是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国家专利局在第87300271号专利公布中公布的A公司猫头鹰时钟(机械木钟)的底视图、顶视图、正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图片,与济南钟表厂的3502猫头鹰石英钟在外形上明显不同。总的来说,是两种不同的设计。A公司在其专利猫头鹰时钟的基础上,开发了新的猫头鹰石英钟,并于当年投放市场。B公司将其猫头鹰石英钟投放市场。两家公司生产的猫头鹰石英钟,外形、颜色、图案完全相似,内部结构也大致相同。在一些局部设计上,B公司的产品优于A公司,虽然A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先于B公司同类钟表生产销售,但由于A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没有再次申请专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该产品不能纳入猫头鹰木钟(机械钟)的专利保护范围。综上,B公司的猫头鹰石英钟不构成对a公司的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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