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后续使用 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

时间 2023-09-15 10:23金融资讯

【临时专利保护期内的后续使用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后续使用,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

A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6年7月19日公布,授权公告于2009年1月21日做出。授权发明名称为“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专利权人为a公司,该专利最后一次年费缴纳时间为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0月2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副本,乙公司以26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购买康泰蓝二氧化氯发生器一套。2008年12月30日,C公司要求税务机关开具上述产品销售额的统一发票。在上述《购销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分期向丙公司支付设备款,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丙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本案中,A公司没有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乙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丙公司购买的被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丙公司在授权发明专利后对乙公司使用被侵权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侵犯涉案发明专利。对于专利侵权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被控侵权的时间,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律师说法:如何识别制造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专利法明确将侵权情况下的非授权制造与其他实施行为区别对待,制造商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因为制造行为是所有专利侵权行为的源头。从第63条第1 (1)款关于权利用尽的抗辩和第2款关于首先使用权的抗辩等规定。也能体现专利法更加注重控制专利侵权源头的精神。至于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专利,专利法并不禁止,因此对该实施所获得的产品的后续实施也应予以允许,这与专利法更加注重控制专利侵权源头的精神是一致的。得出了发明专利授权后,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对发明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不构成侵权的结论,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以公开换取保护”,授权后才能请求保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日之前实施的相关发明不构成侵权,在公布日之后应当允许发明产品的后续实施;在公布日和授权日之间,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临时保护。在此期间实施的相关发明不在《专利法》禁止之列,在此期间获得的产品的后续实施也应被允许。但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有权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发明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公布日为授权日。在公布日即授权日之前制造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其后销售该产品等专利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临时专利保护期内的后续使用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这就是Diu Sim女网故事的结尾。希望对正在看文章!的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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