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房假离婚 离婚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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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效力如何认定
2016年11月底,王和丈夫李想换一套大房子,打算在北京通州区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了省钱,他们商量后决定假离婚。然后,双方拿着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约定,除60平方米的共有房屋归王所有外,其他财产如轿车、存款、股票等归李所有。后来,李以个人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但他没有与王复婚,并很快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一怒之下,王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李某120平方米的房产、客车、存款、股票等。理由是离婚不成立,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的财产处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或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离婚意思表示真实,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因此,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均视为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自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因素,达成协议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王粲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签署不是一个真实的表达,所以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李购买的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王无权要求分割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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