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什么 谁有资格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时间 2023-10-03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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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起争议

2014年5月,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济南某老年康复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达成合作经营老年公寓的意向,约定由赵某代理双方寻找合适的房屋,并负责租赁房屋的洽谈及合同签订。2014年5月下旬,赵通过报纸得知被告师范学院正在招租,遂与被告师范学院工作人员联系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号,由赵代表承租人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赵于2014年7月4日向被告师范学院支付定金50万元,被告师范学院也为合同的履行做了一些准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师大应于2014年7月31日交付第一批房屋,但被告师大未能履行该义务,仅于8月12日交付新建办公楼约2万平方米,办公楼、图书馆、干训公寓等1万多平方米房屋未交付。2014年8月底,被告师范学院口头提出完善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中止合同,变更合同内容。对此,原告A公司不同意。为此,被告师范学院专门向省***有关部门请示,准予20年租赁期。在此期间,赵自2014年8月起,先后申请在山东设立健康服务公司、在济南设立健康服务公司、在济南设立护理中心。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3月9日,被告师范学院向原告A公司发送《关于妥善处理房屋租赁事宜的函》,称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原告A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前退出,并将房屋返还被告师范学院。对此,原告A公司坚决不服,驳回其函。2015年4月1日,被告师范学院通过断电断水的方式,迫使原告A公司腾退租赁房屋。经过协商,原告A公司同意将保证金增加到200万元。2015年6月10日,被告师范学院再次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招租公告,其行为完全背离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认为,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师范大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原告山东某保健服务公司被驳回。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确认之诉主体是否适格

所谓确认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根据原告A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认定,本合同双方为被告师范大学和某老年康复中心;根据合同附件一3354 《法人授权委托书》,可以确认赵所在部门作为某老年康复中心的代理人,与被告师范大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另外,原告A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尚未成立。因此,原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代表老年康复中心与被告师范大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并不改变被告师范大学和老年康复中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甲公司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号案的当事人,无权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号案的效力,故无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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