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弃接受房产赠与 是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时间 2023-10-02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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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子女放弃接受房产赠与,是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容某与龙某于1992年结婚,容某于1995年6月生下一子龙某。2009年10月,荣某与龙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区的房屋B楼A座归龙某、龙某父子所有。房子登记在龙名下。2013年,在荣和龙的另一起诉讼中,法院确认龙不是龙的亲生父亲。2013年9月,龙某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接受荣某、龙某给自己上述房屋的礼金。2014年5月,荣某以放弃赠与后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龙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离婚协议第二项,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赔偿龙某3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有约定,即涉案房屋已由龙某和龙某共同所有,龙某一方放弃其共有人身份后,房屋所有权归龙某所有。龙放弃房产不是荣可以主张变更离婚协议内容并重新分割的理由,故判决驳回荣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的影响

本案涉及到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期间就财产、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所作出的约定。它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尤其是关于房屋等不动产的分割,离婚协议的效力与普通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普通的房屋买卖或赠与合同而言,其债的特征非常明显,即买受人或受赠人取得请求出卖人或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出卖人或赠与人履行了义务后,买受人或受赠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离婚协议则不同,其效力的审查应以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为准,相关财产的归属在夫妻之间确认。虽然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存在很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公示程序的情况,但并不妨碍离婚协议在确认夫妻财产归属方面的效力。另外,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将房产赠与子女,不能等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赠与的意思很明显。但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子女的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融为一体,其背后还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所以,男女双方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有明确目的的赠与。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已经实现了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目的。故本案中,离婚协议签订后,明确涉案房屋所有权归龙某所有,荣某不再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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