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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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外出兼职 单位主张合同无效
2015年1月,王到一家雅思培训学校教雅思英语。双方签订了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王在校外暑期培训班兼职学生辅导员。同年9月,王在雅思培训学校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在住院治疗期间,某雅思培训学校未向王支付病假工资。2017年1月,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病假工资。在仲裁程序中,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提出反请求,请求确认王某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仲裁裁判 员工兼职不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有效
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王的兼职行为发生在他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生在之后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欺骗,不能使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王的兼职行为不构成欺诈。同时,王的兼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与某雅思英语培训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律师说法 员工兼职 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订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定的无效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兼职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要看以上三种情况是否存在。兼职本身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王与某雅思培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校外兼职。因此,王外出兼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兼职的情形,不存在对某雅思培训学校的欺诈行为。某雅思培训学校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与王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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