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 效力如何认定

时间 2023-09-19 09:5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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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

周和林结婚了。周于2009年向B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次年6月,林某甲出具了一张由周某签字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15000元。之后,周某将2万元还款给林某乙,林某乙出具了收条。同年10月,林某甲又出具了一张由周某签字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15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林某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均无果。林某乙至今未还借款。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8%计算,并多次催促周某支付欠款。周某故意拒不偿还,因周某与林某佳系夫妻关系,周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与林某佳共同返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的借条,由被告周某签名盖章,其内容和形式合法,是有效的债权凭证。被告周欠原告林某乙借款3万元的事实,双方无争议,应予认定。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10年6月8日、2010年10月20日的借条,由被告林某甲代写,并代签被告周的名字。这两张借条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从笔迹鉴定结论来看,被告人林某佳参与被告人周与原告之间借贷活动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周与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林某甲、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表见代理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行事,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当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还有夫妻间表见代理的情况。当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实施某种行为,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认为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被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某甲与被告周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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