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与他人专利外观相同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1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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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生产与他人专利外观相同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表示:A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铠甲勇士》是A公司投入巨资拍摄的优秀影视作品,已在全国100多家电视台播出,广告宣传量很大。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获得授权后立即实施上述专利,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凭借《铠甲勇士》影视作品的良好人气,取得了良好的市场经济效益。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玩具与甲公司享有的“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甲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专用零部件、相关包装箱等。(3)在《重庆晨报》、《重庆商报》、《重庆晚报》、《重庆日报》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向A公司道歉三个月的声明;(4)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5)赔偿A公司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差旅费等。因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支付,共计2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专利法》本案中,B公司戴博销售侵犯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权利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本案中,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或者乙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涉及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甲公司的专利类型、乙公司侵权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甲公司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乙公司戴博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以用简要说明对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以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专利设计产品上使用与授权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为玩具,二者属于同一产品,用途相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玩具枪(流星)”的视图,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二者相同。因此,ac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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