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聚众斗殴 会被判刑吗』湖南高校新生斗殴致人死亡,构成聚众斗殴罪?

时间 2023-09-01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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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凌晨,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大一新生在宿舍打架身亡。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案件?构成什么罪?

案情简介

12月5日凌晨0时15分,湖南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男生宿舍内,学生田(16岁,龙山县乡人)到3楼2331寝室找同学时,将2331寝室的门踢开。当时,由于宿舍的学生准备休息,宿舍的一名姜同学与田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之后,田回到自己的寝室,告诉舍友自己被打了。田又从其他寝室叫了几个人来到2331寝室找姜报仇。争吵中,姚某(15岁,湖南衡阳人)从床上坐起来说:‘怎么回事?田等人将姚从床上拖起来,殴打姜和姚。

学校教务处和保卫处的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赶来,将姚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报警。姚因伤势过重,于12月5日凌晨2时3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学校工作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当时有7名学生进入2331宿舍,但只有5名学生动了手。目前,田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姜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武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聚众斗殴罪探析

一、聚众斗殴罪第一款

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犯罪主体:多人参与,不要求双方必须有三人以上。

主观方面:双方都有侵权的故意。如果一方有侵权的故意,另一方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行为,则执行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二、聚众斗殴罪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表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引发斗殴的双方中有一方重伤、死亡,也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双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死伤者将承担责任,其他人仍将被定罪

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被伤害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律师的观点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物证或言词证据,本案中,姚某并无侵害田等人的故意或行为,而是田等人对姚某进行言语殴打,导致姚某死亡。田等人的殴打行为与姚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中,田等人主动殴打姚某,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原因。

最后,田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姚某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姚某死亡,即具有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田等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存在对违法性的错误认识等防止责任的原因,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本案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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