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情节较重的情形》村子之间因小事儿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 2023-10-15 09:4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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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村子之间发生斗殴致人重伤

2013年某日,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等人因某种原因与邻村凌某、张某、姜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他们互相挑衅,随后当地村民劝阻他们不要住手,但双方都不打算善罢甘休。当天,王等人纠集多人来到凌家村。凌某等人拿出棍棒、镰刀等凶器示威,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凌某用棍子打了张某的左肩。李某见状,上前抱住凌某,张某趁机从手中夺过棍子,随后用棍子用力击打凌某头部。凌某被打后立即倒地,张某继续用木棍殴打倒地的凌某。警察赶到后,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经鉴定,凌为重伤,其他为轻伤、轻微伤。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3款和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说法: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李武阳等人属于聚众斗殴罪。三人均犯故意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因凌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王、李武阳应界定为故意伤害罪,再按其罪责量刑,另一方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是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只要其中一方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的双方在全案中都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因此,本案中,无论是直接造成重伤的王、李武阳,还是被害人,双方都应将故意伤害罪视为犯罪,再根据其罪责分别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除张嘉华外的几人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张嘉华直接用木棍打凌华,造成他严重受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张嘉华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张嘉华应当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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