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08-11 10: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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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人,现住海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后卫韩,

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4年第102号起诉书指控。海监刑事诉讼法[2020]519号,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辩护人徐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于2020年6月25日20时30分许,在海城市派出所北物流园西门,因与被害人张1发生争执,在其车内用拳头将张1的鼻子打伤。经海城市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鼻部双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于2020年7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名、陈述,庭审中无异议。

辩护人韩对被告人高的意见表示赞同,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化解矛盾,达成谅解;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在海城市派出所北物流园西门与被害人张1发生争执,用拳头将张1的鼻子打伤。经海城市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鼻部双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于2020年7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住院记录、谅解书、和解协议等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2、余、刘的证言、被害人张1的陈述、海城市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应予支持。被告人高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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