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短视频的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短视频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简单讨论|有哪些短视频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短视频版权逐渐成为热点。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短视频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6》将短视频定义为“视频长度不超过20分钟,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编辑、上传、播放、分享和互动的短视频片段,形式涵盖纪录片短片、用DV拍摄的短片、影视作品视频片段、各系列题材微电影作品、各大品牌创意广告片段等短视频片段”。那么,什么样的短视频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本文将聚焦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通过介绍案情并结合法院判决回答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北京微播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Tik Tok平台的运营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统称“被告”)为该团拍平台的运营方。汶川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Tik Tok平台V加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众平台(以下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利用给定素材,在抖音平台制作发布了“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原告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涉案短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权和独家维权权。查明涉案短视频在被告经营的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时长仅13秒,创作空间小,无独创性,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短视频构成电气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子作品,是判断其独创性的关键,应从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和是否具有“创造性”两个角度认定。
关于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本案中,作者将党媒平台、人民网的演示视频与网上下载的图片相结合,制作了涉案短视频,与前两者不同,可以客观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前有相同或相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法院认为该短视频符合作者独立完成的要求。
对于是否属于“创造性”,法院认为,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有些视频虽然不长,但能充分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所以有成为作品的可能;其次,鉴于视频的主题和素材,创作者的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见创作难度之大。这个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包含了制作人的诸多智力劳动,具有创造性。而短视频对观众的编排、选择和呈现效果,体现了制作方的个性化表达;第三,涉案短视频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短视频带来的精神享受也是其创意的具体体现。因此,短视频符合创作要求
本综述仅涉及短视频作品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短视频只有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般短视频都是以可复制的形式在网站和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发布和传播。判断短视频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不同作者就同一主题创作的作品,独立完成并具有创造性的,视为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断短视频是否为原创时,采取了“独立完成”和“创造性”相结合的方式。因为视频时长短,比如本案涉及的短视频只有15秒。有人认为作品篇幅较短会限制作者思想的表达,进而达不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高度。但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视频的长短与创作判断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就有可能构成作品。同时,本案法院认为,对短视频创作的高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如果它的编排、选择和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符合创作要求。而且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也是创作考虑之一。
隆安点评
短视频只要是独立完成的,有创意的,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当你发现自己创作的短视频被他人侵权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短视频都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短视频的内容或编排过于生活化,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达不到原创的最低要求,仍然得不到司法保护。
本案启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随笔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表演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评书、鼓、评书等作品。以说唱为主;(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由线条、颜色或其他方式形成;(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声或者无声的画面组成,以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以展示、实验或者观察为目的,根据物体的形状、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不同作者就同一主题创作的作品,如果是独立完成并具有创造性的,视为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所以《浅议短视频的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短视频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