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复制能否认定侵权

时间 2023-06-28 09:4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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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能否认定侵权

甲公司称,2006年自主研发并推出了新型功能性室内装饰墙材“甲硅藻泥海贝泥墙体装饰墙材及其生产施工方法”,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无胶墙”独特的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B公司大量复制、抄袭A公司的硅藻泥墙面图案进行销售,并利用文字作品宣传企业和产品,获取高额利润,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对《梦幻》、《拟丝》、《如松》、《方陶纹》、《风韵》、《祥云》、《平面砖艺》、《土伦》、3360010关于文字作品《布艺》,虽然宣传页中“川岳山牌硅藻泥八大特性”的标题与《艺术拟丝》相似,内容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似,都是对硅藻泥功能的介绍,但著作权法保护的应该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创造性,硅藻泥功能主题在表达上受到限制。“川岳山牌硅藻泥八大特征”与《弹涂》的内容不相同或者实质上不相同,主题相同,表述不同,不能认定为侵权。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水波》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上述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考虑其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智力创作水平。就涉案的《树皮》、《如涛》、《陶纹》、《佛印》和《弹涂砖艺》这五种图案而言,这些图案要么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和模仿,要么是简单线条的不规则罗列。以上设计均不构成作品,A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据此,在上述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下,甲公司是否先发表了这些图案并不重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必须以涉案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A公司对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因为在之前的焦点中,已经确定涉案图案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所以乙公司和陶公司是否使用涉案图案,都不会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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