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复制能否认定侵权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能否认定侵权的相关内容。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就带你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能否认定侵权
甲公司称,2006年自主研发并推出了新型功能性室内装饰墙材“甲硅藻泥海贝泥墙体装饰墙材及其生产施工方法”,填补了国内外空白。“无胶墙”独特的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B公司大量复制、抄袭A公司的硅藻泥墙面图案进行销售,并利用文字作品宣传企业和产品,获取高额利润,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对《梦幻》、《拟丝》、《如松》、《方陶纹》、《风韵》、《祥云》、《平面砖艺》、《土伦》、3360010关于文字作品《布艺》,虽然宣传页中“川岳山牌硅藻泥八大特性”的标题与《艺术拟丝》相似,内容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似,都是对硅藻泥功能的介绍,但著作权法保护的应该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创造性,硅藻泥功能主题在表达上受到限制。“川岳山牌硅藻泥八大特征”与《弹涂》的内容不相同或者实质上不相同,主题相同,表述不同,不能认定为侵权。应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水波》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上述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考虑其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智力创作水平。就涉案的《树皮》、《如涛》、《陶纹》、《佛印》和《弹涂砖艺》这五种图案而言,这些图案要么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和模仿,要么是简单线条的不规则罗列。以上设计均不构成作品,A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据此,在上述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下,甲公司是否先发表了这些图案并不重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必须以涉案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A公司对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因为在之前的焦点中,已经确定涉案图案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所以乙公司和陶公司是否使用涉案图案,都不会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
以上是关于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抄袭侵权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所以《八大功能》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相关文章
- 拍摄他人雕塑作品未署名 是否构成侵权
- 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 委托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于原创|委托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归属
-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作品 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使用涉案作品出于公益目的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 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 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 浅议短视频的著作权法保护|什么短视频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营利 是否构成侵权
- 擅自抄袭他人作品 认定侵权却驳回诉讼请求
-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 是否构成侵权
- 『作品侵权法』职务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 如何认定是否特殊职务作品 以及作品归属权
- 未经许可将作品作为包装 是否构成侵权
- 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 是否对表演者支付报酬
- 网络服务商擅自上传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