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3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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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域名为haiwainet.cn的网站是A公司运营的网站,A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网传江苏天上人间似人民大会堂老板系政协委员》文章中“人民大会堂-10”的图片。《文章》出版于2013年7月1日,上面有“来源:扬子晚报”,署名为扬子晚报记者单成智文。2015年11月8日,李向河北省保定市故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交纳公证费700元。李的要求:1。判令A公司在《中国摄影报》及涉案网站www.haiwainet.cn首页明显位置公开道歉,期限不少于一个月;2.判令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700元、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关于A公司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一、李已确认A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摄影作品,本院不再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其次,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根据责任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本院认为,A公司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最后,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于双方均未提交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和独创性、A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李主张的本案律师费、公证费有相应票据支持,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李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付款,也未署名,侵犯了李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甲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系转载自其他网站,且使用合理,不构成侵权。对此,著作权法规定的报纸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不适用于网络转载,该制度并未免除用户支付报酬的义务,而A公司并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涉案摄影作品并非讨论相关问题必然需要引用的作品,A公司也没有在室外公共场所拍摄过该艺术作品,更谈不上对摄影成果的合理使用。A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合理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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