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为域名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间 2023-09-03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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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表示: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甲公司企业名称“东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甲公司注册商标“东道道”的商标侵权行为;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甲公司企业名称“东道”和域名“www.dongdao.net”近似的域名“”;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东道道”近似的“”域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B公司在《人民日报》除中缝外的页面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币,下同);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甲公司是第3530233号和第8071706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仍然有效,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第3530233号、第8071706号注册商标由文字和拼音组成。从注册商标的外观和称呼习惯看,“东道”、“东道”字样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度,符合相关消费者的称呼习惯,构成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B公司使用“【主机。广告]]在其官网中,突出显示“主机”二字,而“东”是“东”的传统形式,构成相似,特别是在双方经营相关、相似业务的情况下,如广告等,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认为该公司是具有特定联系的企业,因此B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显示“主机”二字。

律师说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东道”,乙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甲公司“东道”的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b .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A公司自1997年9月成立以来,在2011年5月B公司成立之前,使用“东道”作为名称,为多家知名企业设计企业标识,并多次获奖。中国大陆报刊对A公司进行了多次报道,其业务范围已覆盖武汉多家企业。通过A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东道”名称在相关市场上起到了识别经营主体、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双方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等业务。B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同行经营者,虽然与A公司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但仍应对“主机”品牌名称有一定的了解,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有避免同行业中以前品牌名称的义务。在不能合理解释使用“主机”作为品牌名称的情况下,以“东道”作为企业名称来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主观上是有意“搭便车”,攀附他人的商誉。另外,B公司对【东道】字样的使用。广告】在其官网进行宣传,足以对双方的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解。因此,B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东道”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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